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精选4篇)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精选4篇)
时间:2023-06-06 15:50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 篇一: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对新安全法的学习,不难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矿山稳定的基础,也往往是有些企业的薄弱环节。作为一名矿山的管理人员来说,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干部。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丰富了许多内涵,是与社会发展主旋律相配套的一部法律,作为矿建施工企业,我们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和理解新法的内容和自身的职责,共同努力来促进矿山的稳定与发展。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 篇二:

  通过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更加深刻地了解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也让我明白: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只有不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面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时刻保持警惕性,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只有时刻抓安全,从思想上转变自己,从行为上带动他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真言,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从而有力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和谐稳定发展,筑造起安全生产防护网。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建立。20xx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

  新安法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七条职责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

  新安法明确确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新安法对企业中的从业人员也提出的新的要求,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则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新安法的学习,我对新安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使我更加深刻认识到了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作为地铁电客车检修车间的安全质量工程师我谈一谈我对新法的认知和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其次,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在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有了突破:一是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二是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再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通过这次对新法的认真学习,我更加坚定了安全质量工程师工作的信念,在工作中做到自控、互控、他控,树立工作安全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 篇四:

  这次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政府和生产单位的主导作用,强调了安全监督,提出了安全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同时加大了安全责任的处罚力度。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三个方面都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在政府主导层面

  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企业落实层面

  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要求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另外,这一次修订还提到了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的重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最后,作为企业员工。通过这次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自己对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更应时刻保持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响应国家号召,听从党的领导,认真完成各级领导的工作要求,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和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意识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为工作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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